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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编制组:地下水导则全系列深度解读

2016-09-13 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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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环境影响评价》第4期原作者:梁鹏  周俊。

内容有所删减,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留言参与讨论。

新地下水导则已经实施一段时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主要修订的内容方面做了详细解读,希望对您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1、适用范围

为充分适应《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尽可能减少部门职能交叉、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将地下水环评的适用范围调整为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产生的直接影响。

2、术语与定义

《导则》重新定义地下水为地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重力水,将评价重点放在饮用功能上,符合环保部地下水双源管理要求。借鉴大气和地面水环评导则中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定义的内涵,给出了正常状况非正常状况的定义。状况是否正常与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保措施能否有效阻止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相关。

3、总则

地下水环评聚焦于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暂不考虑间接影响

结合美国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结果、《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中重点调查的地下水污染源类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业分类,依据各行业对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定性分析结果,将建设项目分为4 个类别。其中,类、类和类需开展地下水环评,类不需评价

4、评价工作分级

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变化较大,结合适用范围的调整,删除了以水位流场作为评价对象的相关内容,简化了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方式。基于水文地质条件自身复杂性和多解性,将地下水易污性和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调整为调查内容,不再前置为等级判定依据。另外,建设项目污水产生量已在附录A 中体现,不再重复作为等级判定依据。

判定评价等级时,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对“敏感”的判定相对简单,已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其准保护区范围为准,未划定准保护区或保护区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敏感区; 对“较敏感”的判定则相对困难,由于“补给径流区”范围不易确定,以一个完整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边界通常范围过大,不利于操作,建议按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较敏感区; 其他则为不敏感区。敏感程度分区如下图所示。


5、评价技术要求

《导则》明确各等级调查精度,强调水文地质资料应满足的精度。在资料丰富地区,补充调查工作相对较少; 在资料匮乏地区,为查清基本条件,补充调查工作则相对较多

6、现状调查与评价

(1) 调查评价范围。建议依据建设项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自定义法确定。线性工程的调查范围强调以两侧200 m 范围为界,重点调查该范围内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2) 污染源调查。重点调查区内与建设项目产生或排放同种特征因子的污染源。

(3) 监测层位。《导则》重点体现了双源监管理念,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重点在于地下饮用水功能相关层位,明确监测层位为潜水含水层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4) 现状监测点布设原则。潜水含水层监测点布设延续了原导则要求,但对可能受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的监测点数量适当删减,以能够反映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和基本水质现状为原则。同时,考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管道型岩溶区、巨厚包气带地区、地形起伏较大的基岩山区等特殊地区提出了适当减少监测点数的要求。

(5) 水质监测因子。增加了八大离子监测指标判别水化学类型,同时可作为检验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6) 现状监测频率。根据资料掌握程度确定现状监测频率,既缩短评价时间,又满足评价要求,还可节省评价成本。同时,按照主要地貌类型将各级现状监测频率进行了优化调整。

7、环境影响预测

(1) 预测时段。《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服务期或其他重要时间节点,主要考虑到如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危险废物填埋等特殊类别建设项目,其服务期短,难以造成大范围地下水环境污染,而服务期满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却更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

(2) 情景设置与预测对地下水环境而言,工程措施验收达标时的允许渗漏量,为正常状况下的预测源强,因此可按照《导则》引用的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或手册进行设定。非正常状况下污染源强目前尚无研究成果支撑,建议暂时按惯例执行,一般不少于正常状况源强的10 倍; 对于防渗膜结构的非正常状况源强,建议按照防渗膜破损面积占膜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1‰计算。

(3) 预测方法。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删除了回归分析、趋势外推和时序分析等对基础资料依赖较严格的数学方法,并规定不宜概化为等效多孔介质的地区不建议采用数值法,更加符合水文地质学的客观事实。

(4) 预测内容。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重点应针对建设项目场界和保护目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给出影响预测的内容。

8、环境影响评价

(1) 评价方法。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至今尚未修订完成,其水质指标难以满足当前复杂多样的地下水污染现状,因此引入其他标准以供参考。

(2) 评价结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地下水环境缺乏环境容量的概念,不允许进行污染物排放。为保持与其他要素导则的一致性,基本沿用了厂界达标的思想,但该处有待根据相关法律的修订作出相应调整。

9、环保措施与对策

( 1) 基本要求。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是地下水污染预防的基本原则。源头防控主要切断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污染源,分区防控主要控制非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并辅以跟踪监测,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 2) 建设项目污染防控对策。地下水污染防控可分为主动防控与被动防控,主动防控是指工程本身的防渗要求,被动防控是利用包气带防污性能进行防控。

( 3) 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跟踪监测积极响应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是衔接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手段,可成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纽带,应纳入企业环保设施。

( 4) 应急响应。地下水污染通常以迟滞性污染为主,非正常状况下的持续渗漏和早期监管缺位是主要原因,应急响应预案应基于跟踪监测系统,以提前发现为目标。


延伸阅读

系列之一:地下水导则培训系列-修订背景与意义

系列之二:地下水导则培训系列-术语与定义

系列之三:地下水导则培训系列-现状调查与评价

系列之四:地下水导则培训系列-影响预测与评价

系列之五:地下水导则培训系列-防控措施与结论

系列之六:地下水导则培训系列-影响预测与评价+技术复核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应用跟踪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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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地下水导则中的“敏感程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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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包子  蓝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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